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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乐跟洪均说,一开始,他跟万法官的关系就处于从属地位,简言之,他是被勾引被胁迫的。至于越到后来越上瘾,有了一种棋逢对手的酣畅淋漓,那只能算一种天意。
于乐与万法官早就认识,只是一直没有什么深交。那一次,于乐有个民事案子落在了她手上, 两个人的交往便开始多了起来。
什么是深交? 所谓深交无非是看彼此之间能不能随便在一起吃吃喝喝, 对方能不能随便接受你的财物,你能不能只要去个电话就能安排大家一起搞各种娱乐活动。要知道, 没有深交,大家都戴着面具,也就随便不起来。而只有大家打成一片,在毫无戒备的推杯换盏之间, 才最容易发生公权与私利的交易。
于乐代理的案子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当事人胡某是市里一家银行的处长,在为某企业核销一笔过亿元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收受了该企业送来的上百万元好处费。检察机关的证据表明,某企业贷款的1.2亿元无法归还,老板找到胡处长,提出核销贷款的事,并承诺事成之后按25%送上好处费。不久,胡处长收到了第一笔好处费一百万元。收钱后,胡处长给企业老板出主意, 教他怎样通过法院的诉讼、执行,来达到核销贷款的目的。一年以后,1.2亿元不良贷款核销了,没想到老板却赖账,只答应再付五十万。胡处长忍气吞声,却也只得受了。不料,老板另外一个案子发了,向国土局局长行贿被抓,为了争取立功,顺带把向胡处长行贿的事也招了。
于乐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替当事人胡处长辩护,第一,他所在的银行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受相关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外,其他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胡处长当年的处长职务不是相关单位的委派、指派,而是银行内部聘任的,所以其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进行认定。
第二,胡处长收钱确实不应该,但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按照他们银行的内部规定,核销一笔贷款需要九名领导集体开会讨论,而且必须获得2/3以上的绝大多数举手表决后才能够核销,胡处长只是具体的经办人,在这件事上肯定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换句话说, 核销1.2亿元不良贷款的相关环节完全是符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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