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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遭遇“李鬼”搅局

本文来自: 缘定绣阁 作者: 彬彬迪爱 日期: 2019-5-8 17:02 阅读: 1385打印 收藏
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五环大街的滨江嘉园,占地面积13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员工住宅12000户。工程分两期实施,每期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
2010年,为解决边远矿区职工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吉林油田对所有边远矿区员工实施整体回迁,并在松花江边选址,建设吉林省内最大的住宅小区--滨江嘉园。
滨江嘉园居住区建成后,人与自然的和谐,整体建筑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石油石化工人文化生活回廊、宝石花主题雕塑错落有致,与中山广场和松原市体育馆构成统一和谐的建筑群落,这个集居住、休闲、餐饮、医疗、商贸于一体的生态园林小区,与松原市沿江景观带交相辉映,成为松花江畔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小区的业主们安居乐业,生活其乐融融。
然而,谁也没有料到,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二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兰波,至今却仍在为讨要上述项目的工程款打官司而四处奔走。
更为离奇的是,真李逵遇到了假李鬼。
一位名叫蔡明玉的人,也冒了出来,参与工程款纠纷诉讼,自称是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二标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兰波激烈争夺这笔施工款。
真假难辨,究竟谁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竟然采信“李鬼”一方虚假证据,葫芦僧判葫芦案,将工程款判给了蔡明玉。这让实际施工的受害者兰波伤心不已,欲哭无泪。
吉林石油拖欠工程款引发讼争
2009年,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石油公司)预建设吉林油田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2009年8月12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太公司)中标。
2009年9月20日,中太公司与石油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共112953040元。
2009年11月18日,中太公司与兰波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吉林鑫瀚建筑工程公司担保,兰波对中太公司的“吉林油田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下称滨江嘉园工程)进行承包经营,按合同标的2.4%比例上缴中太公司管理费。同时,中太公司为兰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兰波为公司代理人,负责办理与滨江嘉园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
2010年,兰波组织滨江嘉园工程奠基仪式。6月6日开始,工程项目部开始与各分包户签订《工程承包合同》。6月26日,滨江嘉园工程被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
兰波带领的施工队伍在完成“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后,由于石油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2015年1月23日,兰波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一纸诉状,将石油公司、中太公司告到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990万元。
2015年5月26日,案件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蔡明玉要求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本案诉讼,主张其才是滨江嘉园二期高层住宅楼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要求独自享有上述涉案工程款。
蔡明玉,何许人也?
兰波称,蔡明玉是吉林省松原市当地的一位商人,其二人在业务上曾有过交集。
2012年3月4日、19日,在兰波组织人员正在对滨江嘉园二期项目施工过程中,蔡明玉指使其亲属蔡明理多次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到滨江嘉园工程工地办公室打砸,并长期滞留在项目部,致使项目部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多次报警,但无人制止这伙人的暴力行为。项目部从此被这伙人变相接管。
之后,这一建筑工程被蔡明玉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霸占,同时蔡明玉以并子虚乌有的公司名称,编造虚假的《协议书》,蒙蔽人民法院,恶意讨要从而侵占案涉工程款。
“而松原中院在明知蔡明玉提供的协议书中签约主体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却认定挂靠协议有效,判决蔡明玉非法占有项目工程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兰波还称,在案件上诉过程中,松原中院个别法官故意不向省高院及时移交卷宗,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意剥夺了其诉权。
“李鬼”搅局 无理诉求竟获法院支持
兰波介绍说,蔡明玉为主张其本人为滨江嘉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5年5月26日,案件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009年7月27日吉林启明建筑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和《授权委托书》,并无其它相关证据。
而兰波当时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实际投资2—3多千万购买材料、设备、支付人工工资等用于项目建设的财务凭证。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大量涉案项目工程进度单,进度单有甲方代表姜艳、监理总监李新兵等签字,其中谢良波是中太公司参与项目的总工程师。
并且,2018年7月19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并盖章,证实“关于兰波持有滨江嘉园工程《经济签(认)证单》共52份,已经建设单位代表姜艳和监理公司总监李新兵签字盖章,经公司核实,情况属实,真实有效。”
但是,兰波的上述若干证据,松原中级法院均未采纳,而是违法采信了假公司蔡明玉炮制和提供的《协议书》等虚假证据。
揭秘“李鬼”公司的真实面目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吉林省启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时间是2011年10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同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而蔡明玉提供的《协议书》显示,启明公司与中太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签订该协议,当时“启明公司”并没有实际注册成立。既然“胎儿还在腹中”,那么蔡明玉自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印章很明显是假的。但是其神通广大,能量非凡,却凭借手中伪造的印章、协议,却博得了松原中院主审法官的“芳心”,打赢了官司。
松原中院被指故意拖延案件
松原中院于自201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兰波诉被告石油公司、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时过二年后,于2017年2月13下发(2015)松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石油公司、中太公司支付原告兰波、第三人蔡明玉工程款11995016元。
“松原中院的判决让我的合法利益被第三人蔡明玉侵占,我于2017年3月6日向松原中院提交了上诉状,松原中院经审查同意立案。”
“我依法交纳了诉讼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省高院)在2017年3月17日,给我出具了93770元上诉费的专用发票。同时,我按照松原中院的程序要求,在吉林电子法院进行了网上上诉立案,显示已立案成功。但吉林省高院迟迟没有收到松原中院移送的卷宗,导致吉林省高院一直无法审理。我多番联系后,松原中院答复,是因为电脑中显示本案已过上诉立案诉讼时限。然而,我办理上诉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松原中院因自身过错未能及时更新案件信息,造成案件无法审理,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失”,兰波说。
后经兰波与松原中院和省高院多次交涉,据理力争,松原中院同意上诉人兰波于2017年7月20日再次通过吉林电子法院重新立案。该案上诉程序被松原中院延误了4个月之久。
2017年12月4日,吉林省高院作出(2017)吉民终55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松原中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中院重审。
2018年6月26日,松原市中院作出(2018)吉07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兰波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被告中太公司给付第三人蔡明玉工程款9905015.96元。
针对松原中院上述判决,其代理律师认为,松原中院以所谓“兰波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合同主体资格”驳回兰波起诉,故意回避、否定兰波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原告适格的法定核心问题,而以《合同法》法上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代替《民事诉讼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明显是偷换法律概念,当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在中太公司已经事实支付给兰波4000多万元的工程款基础上,一审法院却判决给付蔡明玉工程款,显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律师表示,蔡明玉以不存在的启明公司签订所谓合同涉嫌违法犯罪,根本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更无权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请求权利。
“对同类主体,在同一案件中,一审法院做出截然相反的荒唐裁判,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起民事案件,从立案至今已经4年有余,黑恶势力、暴力侵占、虚假证据掺杂其中。对于松原中院经办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人们不得不叹为观止。
难道让“李鬼”勾结松原中院的法官制造的一起乌龙案,继续再乌龙下去吗?
目前,吉林省高院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件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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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彬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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