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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省高院提审

本文来自: 缘定绣阁 作者: 彬彬迪爱 日期: 2019-6-10 21:15 阅读: 1421打印 收藏


       (村民控告信)

       2019年5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行申13号行政裁定书认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外山村章水根、王曰康、贺小土、贺长寿、章仁根等10人因诉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行终455号行政裁定,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外山村拆迁公告”行政行为无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由本院提审。

        

       (拆迁公告)

       2018年7月18日,越城区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城中村办公室)发布《外山村拆迁公告》,为加快越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根据区委、区政府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城南街道外山村实施拆迁签约腾空,现将房屋拆迁签约腾空等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涉及征收外山村集体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二、拆迁政策:根据《越城区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三、安置人口计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截止。四、外山村拆迁货币补偿住宅房屋比准价为9500元/平方米。五、拆迁方式:本次拆迁采用“即签即拆”的方式进行。六:签约时间: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8月;腾空时间: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8月31日。本次拆迁由城中村办公室负责,房屋产权和使用机纠纷应在拆迁期内妥善解决,逾期不解决的不终止拆迁。

       村民王曰康称,在看到政府张贴的公告后,村民们认为政府只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而且补偿价格明显低于房屋所在位置周边的商品房价格,紧临拆迁房边上的“风和苑小区”现在房价在18000元-20000元/平方米,政府现在全部算上,每平米只给12000元/平方米左右,还只有货币安置一种方式,让我们怎么接受政府开出的的拆迁方案。

       2018年10月12日,村民贺小土(起诉人)等人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越城区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要求依法确认城南街道办事处对起诉人予以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8年11月1日,越城区法院下发(2018)浙0602行初370号行政裁定书,经法院审查认为,《行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拆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现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诉行为存在,且经本院要求补正,起诉人仅提交了诉讼请求说明,并未补充提供其他证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因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行讼法》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因不服一审判决,贺小土等人上诉。

       2018年11月23日,绍兴市中院下发(2018)浙06行终483号行政裁定书,经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南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结合在案材料,该请求事项符合行政诉讼立案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令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

        

       (强拆现场)

        

       (村民贺小土)

       贺小土称,自己一直采取法律手段合法维权,此案后经越城区法院审理,目前被浙江省高院提审。可是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城中村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城管、公安等,对自家的四层房屋实施了强拆,现在每天只能在房屋废墟上打地铺睡觉。

      

       (村民王曰康家)

       村民王曰康今年77岁,家中共7口人,现在住的房子是1993年的拆迁安置房,共四层,300多平方米。因为安置面积补偿问题,官司现在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过程中。但是现在二位老人每天只能用手推车去500米外的村委会去拉水喝,晚上没电点蜡烛,每天晚上二楼、三楼各住一人,防止有人从破损的窗户进来偷东西。

       “我们房子本来就是拆迁安置房,原来的房子有450多平米,拆迁安置到这只给了300多平米。这次拆迁原来说就地安置,现在全部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全算上一平米只给1万2千多的现金补偿。如果我在周边买,只能买到150平米的房子,拆一次我住的房子少一半,谁能同意啊。”

       “5月17日,政府把房子的大门、一楼的门窗全部打烂、而且断水断电,把路用拆迁垃圾堵住,目的就是让我们无法住,让我们签字。”

       村民章仁根称,自己家有一幢200多平方米的3层楼房,还有二处建了20多年的200多平方米的平房,都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批准性质为住宅。但现在政府称我家的房子超过人均面积,所有的平房都不给算面积,强行给拆除。但是那房子都是我父亲他们留下来的,政府也给审批过,怎么现在说不算就不算了呢。

       对于村民们的说法,城南街道办事处沈姓负责人称,外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政策都是市、区政府定的,街道办事处只是负责执行。这个项目是为了绍兴大学扩建项目进行的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动用了许多第三方资源做村民工作,有在政府上班的、有和村民有关系的私企老板。现在已经签字同意了400多户,只有8户未签字同意拆迁。政府只是拆除了他们违章建筑部分,合法建筑部分村民不签字同意,我们不会拆除。

        

       (停水函)

       北 京大 学 法 学 院 法 院 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锡锌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七条等规定,拆除非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应当给予被处罚人自行拆除的时间,在时限届满后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并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如果不履行以上程序的拆除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采取了强行断电、夜间执行、暴力拆除等手段,造成了不必要的扩大损失,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行 政 机 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虽然,村民诉政府拆迁行为目前在浙江省高院提审过程中,但是未签字同意拆迁的村民相继收到了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5月28日下发的《督促解危通知书》,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5月31日下发的《关于对城南街道外山村危房实施应急疏散撤离、避险疏散撤离并警戒隔离的公告》,要求住户必须在6月6日前撤离,并实施警戒隔离。

       让拆迁户不能理解的是,自己住了十几年的房子,政府以拆违章建筑面积的名义前期先进行破坏,现在又以危楼的名义逼我们搬离。破坏是政府破坏的,危楼也是政府拆迁行为造成的。

       等待村民的命运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来源:万亿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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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彬迪爱
访问时间:2019-06-1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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