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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千余万被非吸警方撤案 济源市法院制造冤假错案

本文来自: 缘定绣阁 作者: 彬彬迪爱 日期: 2019-7-1 14:48 阅读: 1480打印 收藏



【导读】又是一起民间高息借 贷惹的祸。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案件,2012年1月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9日对该案作出撤案决定,数百名恒生担保公司债权人为此围堵济源市市委市政府。为了“维稳”,一个民营企业因为一百余万借贷未还成了“冤大头”而倒闭破产,法人为此锒铛入狱,一万余平方米的房产被查封,还得背上一千六百余万元的债务。

尚欠139.335万元借款

济源市亚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以下简称亚龙湾王为民)为了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于2010年10月19日与何敏(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以下简称恒生担保何敏)签订《借款合同》(600万元本金,月利率1.25%。注:实际借据中月息为2分7厘)的借款担保合同,但实际并未全部到账。亚龙湾王为民仅先后于2010年7月12日(房产抵押评估费用1.35万元)、7月19日(28万元转农村信用社账户)、7月20日(207万元、31万元转至农村信用社账户)、10月19日(12万元转中国农行账户)、10月21日(59万元转中国农行账户)收到恒生担保何敏6笔借款合计338.35万元。

2012年1月,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余万元被举报,济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为了综治维稳,济源市克井镇政府出面于2012年3月2日、11月1日先后替亚龙湾王为民还款100万元、50万元2笔合计150万元;2012年12月6日,济源市济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民委员会村民李前线替亚龙湾王为民还款20万元;2014年8月11日,亚龙湾王为民分别还恒生担保储户武天真、刘有才、常荣生、赵体丰10.115万元、9.8万元、4.9万元、4.2万元4笔合计29.015万元,以上7笔还款共计199.015万元。也就是说,亚龙湾王为民尚欠恒生担保何敏338.35-199.015=139.335万元。

期间的2012年5月28日,亚龙湾王为民竟然因抽逃注册资金罪名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1月14日,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外公布,洛阳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恒生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济源分公司(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彬被公安机关抓捕。

2012年12月7日,亚龙湾王为民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30日,济源市公安局撤销王为民涉嫌抽逃出资案,免于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1月9日,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吸案,济源市公安局作出撤案决定。

摇身1654.7万元债务

“正是因为向恒生担保何敏所借139.335万元款项,我付出了沉重代价。除了锒铛入狱半年之久不说,我的8处共12473.85平方米房产被济源市公安局查封,还得‘自愿’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而背上1654.7万元及利息的债权,目的是应付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济源市银监局等管理部门检查。否则将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亚龙湾王为民一脸无奈。

2014年8月14日,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学亮(刘学彬胞弟),恒生担保所有债权人武天真、刘有才、赵体丰(注:身份证为峰)、常荣生等4人,亚龙湾王为民、程小春三方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亚龙湾王为民、程小春向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借人民币本金1654.7万元及利息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恒生担保所有债权人。
2017年11月7日,武天真等恒生担保322名债权人代表将王为民、程小春,第三人恒生担保、何敏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2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9001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为民、程小春给付武天真等322名原告1654.7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五大漏洞

1,原告主体存在问题,程序违法。一审原告列名为322人委托武天真、刘有才、赵体丰、常荣生等4人作为代表,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名义提起诉讼。而原告实际提供人员名单只有225人签字,而且多人签字笔迹系一人所为。其他97人原告没有提供,视为空缺。恒生担保储户债权人张某、黄某、王某、周某、刘某等6人出具证明自己从未委托武天真等人为“债权转让”代表。

2,在一份322人“同意武天真、郭瑞明、翟明武、王宗恩、石霞玲担任诉讼代表”的名单中有78人未签字认可。已签字的多名人员笔迹,出现一人代签现象。

3,被告主体存在问题,济源市亚龙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监事程小春作为被告起诉不当。首先王为民所借款项均用于亚龙湾公司经营运转,王为民、程小春只是认股身份签字。现亚龙湾公司被济源市中级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案应当中止诉讼,而不是裁决让股东直接承担责任。所以诉讼程序违法。
4,一审判决认定借款数额不属实。一审审理中,实际出借人何敏、恒生担保法人刘学彬均未通知到庭。法官仅凭原告提供的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证明,其实这是一份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非“自愿”的虚假证据,原告没有提供任何银行流水转账凭据。一审法院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未依法查明案件中的资金流向事实,就盖棺定论1654.7万元为实际所借款项。显然与《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背道而驰。如此审理程序明显不当。
5,济源市恒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武天真等人款项3000余万元,该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非法债务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同样不合法,该转让行为也为非法行为,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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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彬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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